劳务报酬一般指从事一次性、临时性工作获得的收入,劳资双方若签订合同多为劳务合同。
劳务活动的范围通常指日常生活服务、城市公用、文化、艺术、教育、卫生、保健、旅游等。这类活动是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服务性劳务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使用价值的活动。尽管服务活动能满足消费者各种特殊需要,但其基本特征是非生产性的。劳务本身并不创造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因而,劳务报酬是从生产性劳动所创造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中取得的,它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手段和形式。
一、理解劳动报酬时需要注意什么
1)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据此,中国法律上的工资和劳动报酬系同义词。劳动报酬,从本质上讲,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就其所付出的劳动而支付的对价。
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11条,劳动保护支出、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出差伙食补助费等项目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是,对于某一支付项目是否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不应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采取何种称谓,而应看该支付项目在事实上是否是劳动报酬,是否是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对价。用人单位将工资的某一部分,单独分离出来,内部命名为福利费的做法,并不改变该部分支付项目作为工资的性质。关于福利费有关规定,请读者参见《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发放劳动报酬。但是,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实物的,只要该实物在事实上属于劳动报酬,则仍应视为工资。
3)关于社会保险,在缴费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劳动者承担、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代缴的部分,即个人缴费部分;另一部分为用人单位缴费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工资总额之外另行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属于工资之一部分,而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则不属于工资。
二、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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