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的制度如下:
1、在认领形式上采取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两种形式;
2、在基本原则方面可以规定充分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原则;
3、在认领条件上可规定认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等等。
非婚生子女认领的要件
(一)认领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本人,其他人无权认领。
生母与非婚生子女因分娩的客观事实,一般无须经过认领就已发生自然的父母子女关系,但母子关系未能确认的,也可适用强制认领。同时,生父或生母在认领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认领,不发生认领的法律效力。
(二)被认领人必须是非婚生子女。
对于婚生子女,也不存在生父认领问题。认领人与被认领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血缘关系。不存在事实上的父(母)子血缘关系的,不得因认领而成为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认领应经过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同意,或非婚生子女的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非婚生子女是成年人的,认领还必须经过非婚生子女本人同意。
各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因认领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资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认领一般具有溯及的效力。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发展,公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改变,也是会出现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同居,那么在同居后也是会出现生育子女的情况,那么此类子女就是属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也是明确的规定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好义务,不得随意的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全文67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