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针对女性职工相关规定,都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弱势群体和女性职工的特殊保护和倾斜保护。针对女性职工自身的特点,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都是用人单位“以人为本”的体现。本文针对女性职工在劳动法中享有的特殊待遇作了总结,希望能帮助更多的女性职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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