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司法鉴定业务委托的是
受理司法鉴定业务委托的机构必须是法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受理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必须是具备“两证“资格的司法鉴定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二、司法鉴定的受理程序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所以,司法鉴定的费用是由委托人支付的。如果鉴定的委托人是经当事人申请的各单位,鉴定费用可以先由委托单位垫付。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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