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百六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一规定在受到称赞的同时也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认为对小额诉讼标的额实现全国一刀切的做法不甚合理。后来,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正式公布了新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至此,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正式确立。
二、该制度的适用条件
1、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2、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以案件标的额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立法机关考虑到我国目前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均衡,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区之间仍存有差异,故而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并未采用全国一刀切的方式,而是以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以作为参考。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为41799元,按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由此看来,此标准之确定较为科学合理。
3、小额诉讼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权属关系、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当事人提起反诉的,不适用小额诉讼。
4.针对具体的案件适用范围,司法解释明确了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5.根据司法解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包括: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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