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采用一审张审制度是合理的,制订这一制度的基本思路是节约诉讼成本,对双方都有好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什么是小额诉讼
小额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小额诉讼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而已。狭义的小额诉讼,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小额诉讼程序中难以把握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难以准确把握
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来看,法律只是笼统地给出了小额诉讼的两个适用条件: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二是标的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两个条件都只是原则规定,对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具体规定。从该规定来看,基层法院受理的大部分民事案件都是简单民事案件,但现在案件有可能一审终审,当事人可能会失去救济途径,而范围不明确则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影响很大,难以把握。
(二)诉讼标的难以把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标的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是小额诉讼程序的上限条件。但这是动态数据,具有数字的变动性和时间的阶段性,这些不确定性给法院确定标的数额带来难度。如案件跨越两个年度时,如何确定小额诉讼上限标准。在案件中出现以下情况如何处理:分期付款案件,到期部分不足小额诉讼上线,但加上未到期部分就超过上限;有主从债务的案件,主债务不足小额诉讼上限,但加上从债务就超过上限;债务在诉讼期间不足小额诉讼上限,但随着时间推移,债务不断增加,超过小额诉讼上限;诉讼标的为物时,如何计算标的数额,等等。
(三)适用的案件类型难以把握
《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案件,只有标的限制和案件难易程度限制,并没有案件类型限制。那么,离婚、赡养等涉及身份权的纠纷,如仅就给付内容发生争议,能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标的和难易程度都符合小额诉讼的条件,但有赔礼道歉的请求,能否列入小额诉讼,等等。
(四)标的数额的确认时间难以把握
既然标的数额作为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那么由谁来确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就应当明确,而目前的规定并不明确。如让立案庭确定,则可能因为案件没有进行实体审理而出现偏差;如由业务庭确定,则存在程序随意性大,没有制度约束和监督的弊端。
(五)司法救济途径难以把握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只规定了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却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提出异议,如何处理;当事人如在审理期间不提异议,等判决后再对小额诉讼程序提异议,如何处理。这都是小额诉讼案件在审判中一定会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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