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及时解决大量民事纠纷,我们应该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项目,探索和借鉴国外做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在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中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目标金额低于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工平均年薪30%的在美国,一审应为终审。同时增加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合简易程序的,应当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管辖权异议无上诉权。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是“快速成立,新《民事诉讼法》在“一审普通程序”一章中规定了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制度“.小额诉讼程序便捷的价值取向与上诉制度相冲突。为了实现该制度的立法目的,促进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在这方面,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根据本条的立法精神,在驳回异议的裁决作出后和作出有效判决之前,发现原讼法院没有管辖权,由于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一审法院可以不启动再审程序,直接作出撤销原错误裁定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裁定,不能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决提出上诉,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救济途径。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受理。当事人对依照再审程序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以不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为由向原法院申请再审的,原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裁定再审,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当事人对依照普通程序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
》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工上一年度的平均年薪是指各省公布的年薪,自治区统计上一年度直辖市职工的平均年工资。第二百七十三条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和海事小额索赔案件。案件标的金额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所在省海事法院工作人员平均年薪的30%为限,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货币支付案件,适用小额诉讼:(一)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和租赁合同
(2)有明确身份关系的赡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争议,只有金额、时间和支付方式争议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有明确责任的人身伤害赔偿争议,只有金额争议,支付时间和方式
(4)水、电、气和供热合同纠纷
(V)银行卡纠纷
(VI)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关系明确且仅存在劳动报酬纠纷的,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补偿金支付的金额、时间和方式
(七)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关系明确,仅就劳动报酬支付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发生纠纷的
(8)财产纠纷,第二百七十五条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一)人身关系和财产权利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知识产权纠纷纠纷
(4)需要评估或鉴定的纠纷,或者对诉前评估或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适合一审、终审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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