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32:54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2、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3、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4、所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等;5、修缮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乙级及以上资质;抢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丙级及以上资质。

二、办理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名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名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名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名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兴宁市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实地勘察(5个工作日),在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公共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兴宁市公共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并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6个工作日内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套数或者节目设置范围审核》申请表作出审核意见并盖章;送窗口。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兴宁市公共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公共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兴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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