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渔业类)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15:54 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二款、第十八条、《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十九、二十条规定,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售、收购情况;

3、县级农业行政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申办人资质符合规定;

5、所出售、收购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来源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九、二十条和自治区委托下放管理权限等规定,县农业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非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出售、收购审批。

二、办理材料

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加审核意见

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场)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培植基地(场)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科研合作协议及相关背景资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办事大厅韶关市始兴分厅;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办理机关在网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办理机关。预审发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经始兴县农业局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现场或邮寄领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渔业类)采集许可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始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经始兴县农业局通过后,申请人现场或邮寄领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渔业类)采集许可证》。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始兴县红旗西路50号农业局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始兴县农业局(畜牧局、农机总站)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年)

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提出的涉及法律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经采集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一)申请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由采集地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向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二)申请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由采集地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三)采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和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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