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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可以经营吗?

2020-08-04 1,43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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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禁止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展以下五类经营性活动: (一)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以各种名目对公众设置准入门槛的; (二)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三)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的; (四)妨碍公共安全,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违背法律法规情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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