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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2023-05-26 62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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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如下: 1、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2、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3、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4、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类如下: 1、一类地带:为非建设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地带内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年限; 2、二类地带:为可保留平房地带。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或危险建筑,应创造条件按传统四合院形式进行改建,经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3米,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 3、三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的建筑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建筑楼房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 4、四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靠近文物保护单位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通视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 5、五类地带:为特殊控制地带。地带内针对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实行具体管理。 综上所述,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确保文物真实性和完整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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