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不给补偿怎么办?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时间:2023-07-03 14:40:10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拆迁后不补偿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撤销房产证再认定违建,就可以直接拆房不给补偿吗

大家都知道,拆迁时,房屋的产权证件很重要。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子没证或者少证,拆迁方可能就会直接告诉被拆迁人:你的房子是违建,没有补偿。

关于这一点,爱土拆迁律师常说,无证房不能直接等同于违建,即使房子没证,也不一定没补偿。被拆迁人朋友们要仔细对照法律,具体分析、主动争取。

为无证、少证的房子争取合理补偿应该已经足够让人头疼了,大家可能想不到,围绕房屋产权证,还有一种令人匪夷所思的复杂情况:原本有证的房子,拆迁时有可能会变为无证!这是咋回事?

案情一览:补偿谈不拢,怎么居然还能撤销我的产权证?

2006年,程先生从别人手里买了一处房子,交易的时候就直接办了房产登记拿了证,一家人一直在这处房子里生活,一切都很正常。

2015年,这处房子被纳入了当地某土地征收项目的拆迁范围。但由于没法就补偿条件达成一致意见,拆迁双方一直没能签订协议。多次协商无果,拆迁方没了消息,拆迁项目也没有了动静。

2017年6月,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区政府直接来人,以无证违建为由,组织拆除了程先生的房子。程先生懵了,自己的房子明明是有证的,怎么就成了无证违建?

这一查程先生才发现,在三个多月前,他房子就已经被房管局撤销了所有权证,可是他对这件事根本不知情。好好的房子,还能突然就被撤了证?

法院判决:撤销房产证要按照法定程序来,不是想撤就能撤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及四十二条规定,房管局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应当进行调查认定;作出撤销决定后,也应当依法将决定文书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和尊重被处罚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参与听证,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但在程先生的案件中,从《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作出,到程先生的房子被拆除,这期间程先生没有接到任何通知,也没有见到撤证相关的文书,没有行使也没有获知自己的相关救济权利。

经审理,程先生起诉撤销违法《撤销房屋登记决定》案的案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程先生的诉讼请求。该《决定》被撤销,也为被拆迁人程先生后续起诉区政府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做了重要铺垫。

律师的说法:即使房产证被撤销了,房子也不能随便拆

爱土拆迁律师要强调的一点是,不管是撤销房屋登记,还是对违建实施强制拆除,都要遵循《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的程序规定。如果程序存在违法问题,被拆迁人朋友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异议,维护自己的权利。

同时,房屋登记被撤销,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当然丧失了对房屋的权利;房屋无证,也不代表拆迁时被拆迁人就一定拿不到补偿,实践中拆迁方在确定单户被拆迁人的补偿条件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

更重要的是,即使被拆迁人的房屋登记被撤销,拆迁方也不能随意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要尊重撤销决定作出前后,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以及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实践中,有时候拆迁方会将撤销房屋登记,当做一种特殊的逼签手段。如果有被拆迁人遇到拆迁中产权证突然被撤销的情况,先不要急着妥协签字,可以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争取充分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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