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帘门碰伤客户银行有责应赔偿
时间:2023-06-07 21:54:40 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80岁的老太婆尹某到荣昌某银行储蓄所缴纳天然气费,被该储蓄所临时关闭的电动卷帘门碰伤,近日,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储蓄所赔偿尹某5万余元。

2009年10月12日,荣昌某银行储蓄所临时关闭营业大厅两道电动卷帘门,保安人员站在营业大厅门外,电动卷帘门正在缓缓下降,但此时由于卷帘门离地面距离较高,仍有客户进出,保安也并未阻止,其目光在左右两道卷帘门之间来回巡视。16点39分许,80岁的尹某从右边卷帘门外迈上台阶往里走,该保安目光注意到尹某时已无法阻止,尹某的额头与该储蓄所正在下降的电动卷帘门相撞,尹某随即向后摔倒在地。储蓄所的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不久救护车就将尹某送往医院治疗。尹某住院治疗19天,用去医疗费用4万余元,且伤情经鉴定属八级伤残。因双方协商不成,尹某将该储蓄所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所作为对公众开放的营业场所,应当预见客户年龄、身份、知识水平、社会经验、健康状况各不相同。作为经营者,应当采取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努力将危险降至最低,保障进入其营业场所的客户人身、财产不受侵害。本案中,在未到下班时间,储蓄所因工作需要临时性关闭营业场所的时候,没有设立警示标志,仅有一名保安人员站在营业大厅外提醒从两道门进出的客户,但未能有效防范、制止客户的出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尹某受伤,应当承担75%的赔偿责任,于是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尹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5804.99元。

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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