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他人美术作品权益的行为,应视具体情况加以应对,如履行停止侵害、消除不良影响、公开道歉以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等民事法律职责。
若涉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则有可能受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强制令,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至于实际赔偿额度的衡量,这需要结合每个案例的具体情节来进行分析。
在我国司法领域,作品的类同即足以构成侵权行为,这一点相对容易认定。
然而,较为复杂的是如何判断作品之间的相似程度。
针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实质性相似”的评判标准,即只要两部作品能让普通公众产生出大致相同的感受,便可视为构成了实质性相似,从而认定为侵权行为。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判断:
首先,要明确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否享有合法有效的权利;
其次,要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其中涵盖了对于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诸多问题的认定;
再次,要确定被指控的侵权者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抄袭的认定、合理使用等相关问题;
最后,便是对侵权行为的最终认定及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金额的理解等方面。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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