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触权利人的作品
版权自作品完成时产生,并不需发表,且受保护的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也即属于权利人自己的创作,他人不得而知。这时权利人要主张他人抄袭,必然要证明别人接触过自己的作品。当然,证明的途径有很多,如出版过作品就可以做一种推论。法院在以前审理中并未对接触权利人的作品予以足够重视,这恰恰是一个认定剽窃行为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剽窃权利人的作品
对剽窃行为的认定,实际上就是以对权利人的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的对比的方式来完成的,即首先以上述步骤确定权利人的权利保护范围,也就是将权利人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与被控侵权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然后通过对比来衡量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的相似,如认定了两个作品之间具有这种实质性的相似,即可认定被控侵权人剽窃了权利人的作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有哪些权利
(一)美术作品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
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可以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美术作品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
1、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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