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申诉人:宋某,某某机械设备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某机械设备公司。
申诉人因其子承包款未及时上交被停发退休金,不服申诉。
「调查核实情况」
1994年10月28日,宋某与某某机械设备公司签订一份内部承包协议,协议规定:承包期一年,从1994年10月29日至1995年10月29日;承包期内,宋某每月上交承包利润1500元,全年累计18000元,协议签订后15日内一次交清9000元,另9000元最迟在协议期满前15日内交付;承包期内宋某享受厂方劳保福利待遇和政策性工资调级;如果宋某未按协议上交承包利润,则不发工资。l994年11月3日,宋某按协议上交9000元。次年10月lo日,宋某在广西北海市销售公司产品,贷款未能按售货合同收回,电告公司请求延期上交承包利润,并要求公司如不同意本人请求务必电告本人,以便另想办法,公司末回电,宋某以为公司同意延期上交,就继续停留北海,偿收贷款。11月7日晚,宋某回到公司,才得知:他10月11日加急电报送到公司人事部部长杨某手中后,杨某并未报告总经理,而径自通知财务科,宋某l994年5-10月份未领工资扣留,同厂退休的宋某父亲每月的退休金485元也一并从10月份停发,直到宋某欠交9000元能相抵销。宋某回公司后向总经理反映,认为公司行为不近人情。11月10B,宋某回车间上班;12月6日,厂部发工资,宋某工资及其父退休金又全部抵作宋菜应交承包利润。当其父前往公司办公室质问原委时,总经理居然回敬,于愤父还,天经地义。宋父不服,以宋某早巳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人二人均是《劳动法》上独立的权利主体,公司不得以父子同在一个用人单位,搞所谓的子债父还;用人单位按时支付离退人员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是其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和拖欠,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立即补发被克扣退休金,并赔礼道歉。公司则答辩申称:公司暂扣其退休金不是本意和目的,真正的意图是以此敦促末某尽快按承包协议交清承包利润,并请求仲裁庭追加宋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
「分析意见」
用人单位对其离退人员有按时发放足额离退金的强制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能支付而拒绝支付、克扣和拖欠。被诉人以申诉人与第三人系父子并在同一用人单位为由,就在第三人(儿子)能按约上交承包利润时就直接扣发申诉人(父亲)依法享有的退休金),纯属一种"株连"行为于法无据,应当纠正。同时,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第三人末某)未完成内部承包协议规定的承包任何或定额而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为根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①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结果」
l、第三人宋某上交所欠承包利润9000元,厂方补发其1995年5月至1996年3月的工资6750元(15×450元/月);
2、被诉人补发申诉人宋某之父1995年lo月至1996年3月的退休金7275元<l5×485/月),并赔偿其补发退休金总额25%即1091.25元经济损失;
3、本案仲裁费540元,由被诉人负担450元,第三人承担90元。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