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赠与来处理。
由此,我们得出两点:
1、在双方结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在没有办理公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2、在双方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一方个人房产归双方共有,在没有办理公证手续,也没有办理房产假名手续的情况下,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将婚前一方的房产通过协议的形式约定给另一方或者约定为共有,是一种赠与行为,这个需要和婚姻财产约定区别开。
民法典第1065条是对婚姻财产约定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其中,没有包括将一方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杭州专业离婚律师建议大家在签协议时,可以从这几方面区分是婚内财产协议还是赠与:
1、婚姻财产协议是双方达成的合意,赠与是当方面的行为。
2、处分对方不同,婚内财产协议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处分的是一方个人财产。
3、交付方式不同,撤销方式也不同。
夫妻财产约定无须交付财产,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而夫妻财产赠与则必须以交付为标准,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交付财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变更登记,夫妻之间的赠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作为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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