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是否有时间限制?
时间:2023-07-02 21:12:51 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伤上报时间有限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自职业病鉴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组织,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上报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员工就工作期间内工作环境中并且是因工作内容导致的伤害之日起、又或者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因从事工作导致的慢性职业病无法痊愈之日起为期30天,单位应及时的上报劳动班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工作单位不配合拒不上报工伤鉴定申请书的,受伤职工、家属以及工会组织有权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并且向劳动仲裁部门对单位的行为进行控诉。简单来说,就是在发生工伤后30天内,单位应及时上报;单位未及时上报的,受伤职工、家属以及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工伤一年内上报。同时用人单位拒不配合上报工伤鉴定申请的,属于违法行为。因拒绝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应该承担因行为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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