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吗?
时间:2023-05-06 22:53:05 4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著作法》第三条可知,舞蹈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舞蹈是一种表演艺术,使用身体来完成各种优雅或高难度的动作,一般有音乐伴奏,以有节奏的动作为主要表现手段的艺术形式。它一般借助音乐,也借助其他的道具。舞蹈作品是为在舞台上跳舞的一组动作的构图,或主要是配合音乐而创作的其他模式的连续姿势。一般认为舞蹈作品是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的作品,但是有些版权法对舞蹈不予保护,除非舞蹈以一种适宜的形式固定下来(例如拉彭氏舞蹈记谱法)。

律师补充:

一般认为,编导属于舞蹈作品的作者,因为其创作、设计、编排了舞蹈的一系列连续动作、姿势和表情,可以认为是著作权法中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而编导这一称呼只具有职位性质,如果舞蹈动作的创作者另有其人或多人或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持创作的作品,仍应视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创舞蹈有个人版权,原创性是舞蹈作品保护的必要条件,从版权保护的角度来说,舞蹈作品的原创性指的是整个舞蹈编排设计的原创性而不是单个动作的原创性,因此,一些舞蹈动作和现存作品的动作相同或类似并不必然构成侵权。

要从法律上认定舞蹈作品侵权,判断原则是“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似”。要结合舞蹈作品的编排、肢体动作、表情、造型等方面判断,剔除舞蹈通用部分,区分出舞蹈作品独创性的部分,进一步判断侵权作品抄袭的部分与作品独创部分是否“实质性相似”。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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