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1月30日第二次修订,舞蹈作品可以申请著作权。《实施条例》(六)中规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注册舞蹈版权也是可以,如果有需要进行注册舞蹈版权的人,可以按照相应规定来进行注册,以保护好自己的创作。
1、舞蹈作品是以身体具有艺术感染力的活动来表现思想和感情的作品;舞蹈作品非舞台上的表演,而是被表演的舞蹈动作设计;舞蹈动作设计一般是以文字描述、动作标记、绘图示意等加以体现。
2、舞台演出本身非舞蹈作品,仅是对舞蹈作品的表演。
3、舞蹈作品的作者是编舞者,若著作权未发生转移,则编舞者是著作权人。表演者仅是表演舞蹈作品的人。
舞蹈作品著作权侵权;
1、著作权法区分是否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为是否具备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强调两点:独立创造,具备创新因素。舞蹈、音乐,只要具备独创性就应当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至于舞蹈、音乐的播放权、表演权,属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表演、播放舞蹈和音乐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
2、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式不是说是使用照片还是表演表达,而是说以什么样的创作方式去表达。这种创作方式可能是文字的组合、肢体动作的组合、音符的组合。而这些组合体现的思想,不受保护。
载体是音符、肢体动作的组合。
3、形式上构成作品,但是需要了解是否属于独创。若属于独创,一发布即自然拥有著作权,任何未经许可的发布、表演、售卖都是侵权。
一、著作权归属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职务作品
一般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单位完整地享有。
6、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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