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后子女的归属问题有三种情况:子女不满两周岁由母亲抚养,子女已满两周岁但父母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法院将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有关涉外离婚后子女的归属问题,有以下规定:如果子女不满两周岁,则由母亲抚养;如果子女已满两周岁,但父母双方就抚养问题未能达成协议,那么法院将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如果子女已满八周岁,那么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划分原则是什么?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划分原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子女的国籍:根据《民通意见》第36条规定,离婚后,一方随子女生活的,对该子女享有探望权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协助办理子女的入学、就业手续,但不得干涉子女的入籍登记。
2. 子女的居住地:如果子女在离婚前随其中一方生活,离婚后,另一方无条件享有探望权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要求其协助办理子女的入学、就业手续,但不得干涉子女的入籍登记。
3. 子女的年龄: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离婚后,18周岁以下的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对于变动抚养权均无意见,但应征得本人同意。
4. 子女的健康状况:如果子女患有严重疾病,一方可能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前往外国就医等。
5. 双方的协商:如双方就子女抚养权达成协议,则应按照协议内容办理。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划分原则主要涉及以上几个方面,具体适用应根据协议内容或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划分原则主要涉及子女的国籍、居住地、年龄、健康状况和双方的协商。根据《民通意见》第36条规定,离婚后,一方随子女生活的,对该子女享有探望权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协助办理子女的入学、就业手续,但不得干涉子女的入籍登记。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离婚后,18周岁以下的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对于变动抚养权均无意见,但应征得本人同意。同时,根据《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离婚后,子女如患有严重疾病,一方可能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前往外国就医等。最后,根据协议内容或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具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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