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为同一笔债务设定了两位或以上的保证人,则每一位保证人均应依据保证合同中所载明的保证份额,依法履行自己相应的保证责任。
如若保证合同未对此作详细规定,债权方得以自由选择向任何一位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在所设定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保证责任。
倘若存在一份共同的保证合同,且合同中已明确列明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那么这两位保证人便需依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公平地分摊责任。
若合同中并无明确规定,债权方同样享有选择权,可向任何一位保证人进行追索,而在该保证人已经承担了责任之后,他亦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追讨其应分担的那部分责任。
因此,两位保证人在借款担保中的责任分担问题,主要取决于保证合同中有否对保证份额作出明确规定。
若有约定,则依约行事;
若无约定,则由债权方自行决定向哪位保证人提出追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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