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担保方,其有权恳请债务人采取反担保措施以增强保障力度。
对于保障支付的范围,既涵盖了主债权及其应付利息的部分,也包含了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实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就向银行贷款一事而言,担保人所应担负的具体责任划分,往往取决于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对此问题的明确约定。
若保证合同里包含了关于担保责任范围、保证期限以及保证方式等方面的详细约定,则担保人依约履行义务将会是必然之事。
反之,若合同未作明确说明或者表述含糊不清,那么该担保人的责任便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规来进行界定,比如来说,这可能涉及到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范畴、保证期限、保证方式等等。
当债权人未能如期收到债务还款时,担保人根据保证合同中的约定,须承受相应的保证责任,如偿还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过程中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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