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之前,倘若承租方选择提前结束租约并搬离所租住之房屋,即被视为构成对该租房协议的违背,从而构成合同违约行为。根据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条款进行明确规定的,则将按照已有的约定来处理这一违约事件;反之若合同中并无任何与此相关的明文规定,那么作为出租方可据此依法向承租方行使追索违约责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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