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建亚与被告张世江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22-11-06 23:25:12 4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要点提示】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案例索引】

(2009)永民初字第000304号

【案情】

原告刘*亚

委托代理人葛*群

被告张*江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欠款纠纷一案业经永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现已转入执行程序,原告已付给被告部分款项,剩余部分原告已积极筹备,并无不还之意。2009年3月8日、5月28日、8月16日被告三次采取强行锁门、乱写乱画的形式,用极其恶毒的语言侮辱原告的人格。被告上述行为造成原告的正常生活及出行都无端受人指责,不能继续做收落果生意,现原告精神极尽崩溃,财产和精神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

1、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

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直接财产损失2600元,

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30000元,

4、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停业损失20000元,

5、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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