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秀荣。
被告张士波。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被告张士波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在原告刘秀荣处赊购化肥,合计欠款71910元,利息5180元,合计77090元。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已经偿还10000元,现欠款数额为67090元。被告同意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士波于2009年12月1日前偿还原告刘秀荣欠款61910元及利息5180元,合计67090元。
案件受理费1727元,本院减半收取863.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86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孙立清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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