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标准
时间:2023-02-28 12:40:24 2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法条文中并无“恶势力”的概念,但司法实务界早已形成共识,即“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发展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故及时严惩“恶势力”团伙犯罪,是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防止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更大社会危害的有效途径。但因其在刑法概念体系中的“缺位”,对“恶势力”的认定标准一直争议不断;且对于不构成犯罪集团的“恶势力”之惩处,在刑法总则亦难寻觅罪责承担的具体规定,只能依据抽象的宽严相济政策或者用足具有“普适性”的条文实现依法从严打击。

2009年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首次在司法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其定义——“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者黄、赌、毒等。《2009年纪要》对“恶势力”之定义及认定标准,是以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恶势力”战果统计标准》为基础,根据当时的实践情况总结、归纳而来,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黑”与“恶”提供参考。

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恶势力”的认定标准未作修正,但着重强调——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打早打小”,是指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而不应被理解为对尚处于低级形态的犯罪组织可以不加区分地一律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处理。“打准打实”,就是要求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对于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依照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处理,从而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一般都会经历一个从小到大、由“恶”到“黑”的渐进过程,因此,“打早打小”不仅是政法机关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一贯方针,而且是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时消灭于雏形或萌芽状态,防止其社会危害进一步扩大的有效手段。而“打准打实”既是刑事审判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打黑除恶工作实现预期目标的基本前提。

《2018年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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