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4类重点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
2.所居住房屋属于整体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危房;
3.所居住房屋是唯一和长期自住的。
二、评定程序
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初评公示,乡(镇)审核、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审批公示,批准改造,签订协议。
三、补助标准
对于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危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为2.4万元/户,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万元/户,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万元/户,共万元/户;对于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危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分散供养五保户),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为3万元/户,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万元/户,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万元/户,共万元/户;对于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危房但未纳入建档立卡的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所有采取修缮加固方式改造危房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为1.5万元/户,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万元/户,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万元/户,共万元/户;对于原中央苏区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省级以上财政分别每户提高0.35万元和0.5万元的补助额度。
四、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采用拆除重建或修缮加固方式进行,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必须采取修缮加固方式改造危房。拆除重建后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等用途的辅助用房,不纳入计算范围。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农户要预留好接口。
五、验收及补助资金拨付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经农户所在村委会、镇(乡)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验收情况和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发放给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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