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天后仍未释放被拘留者,是否已批准逮捕?
时间:2023-07-15 08:51:26 4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拘留没有三十七天必须放人的原则。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一般为十四天,最长不超过三十七天。在刑事拘留期间,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刑拘37天之后的放人流程是什么

当决定释放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看守所开具释放证,以表明犯罪嫌疑人是符合法定释放的。

当刑事拘留满37天后,对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证据的,且犯罪嫌疑人有人身、社会危险性的,那么检察院或法院可以决定对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对于检察院决定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申辩。

当刑事拘留满37天后,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但需要进一步进行侦查的,那么可以变更为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变更强制措施,将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那么应当办理取保候审通知书或者监视通知书,然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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