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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民工纳入大病住院医保保费单位付
记者18日从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获悉,山东省正式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规定,全省城镇用人单位都要按当地规定为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医保,参保登记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各地要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并付诸实施。
据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山东省当前重点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或大病医疗费用,要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下,实行低标准准入、渐进式过渡的办法,同时兼顾农民工转换身份、改变医疗保障需求以后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接续。
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也可以按绝对额缴费;可以按月、季、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缴纳;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允许用人单位单独为农民工参保缴费。
各地单独为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费用而建立的医疗保障方法,原则上不建个人账户。参保期间的具体医疗保障水平,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参保农民工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各地要及时结算农民工的医疗费用,保证医疗待遇的落实。农民工同时参加当地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保险费,由个人或单位缴纳。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和享受待遇同城镇其他从业人员一视同仁。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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