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住院起付标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50元、800元。职工一个年度内在同一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基础上依次降低20%,最低不低于200元。2、调整住院报销比例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医保统筹基金住院分段报销比例调整为: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额3万元(含)段,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1%、88%、83%;统筹基金支付额3-7万元(含)段,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3%、90%、85%;统筹基金支付额7-20万元(含)段,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5%、92%、87%。以上各支付段,医保退休职工报销比例再提高1个百分点。3、调整异地住院报销比例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按照省本级医保异地就医相关规定备案后,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简称“京津沪广深”)的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京津地区纳入省本级医保定点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除外),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在各支付段均降低10个百分点;在“京津沪广深”的一、二级医保定点、或在“京津沪广深”之外的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均不降低住院报销比例。
2022年河北省医保政策
2022年河北省医保政策具体如下:
1、城镇居民起付标准。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
2、居民支付比例。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连续参保缴费的,从连续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年,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最高增加10个百分点;
3、普通门诊起付标准200元,居民报销50%;
4、城镇职工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部分赔付50%,1万元以上至2万元部分赔付60%,2万元以上至3万元部分赔付70%,3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赔付80%,4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赔付90%;
5、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报销比例。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2%,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300元,支付比例为90%。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和正定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参照此条支付办法执行;
6、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区。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0%,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700元,支付比例为8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900元,支付比例为83%,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200元,支付比例为80%。经备案转往省内其他地市市区就诊,参照此支付办法执行;
7、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在职职工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76%;
8、门诊市区普通病的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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