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的安全依赖于技术上采用适当的安全措施,如电子签名技术,以确认使用人的身份,确保信息保密及完整无缺,和保障已进行的交易不被推翻。但是,电子签名技术在法律上的地位却不明确。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签名的使用越来越多,其法律问题就显得日益突出。如果电子签名法律问题不解决,交易安全就最终得不到保障,实际上电子商务就不具有实际意义。这也正是电子签名问题成为电子商务中的重要的技术与法律问题的原因之所在。
因此,电子签名就需要人们对其的签名功能赋予合法的法律地位。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记录的法律问题提出了一揽子解决方案,分别就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性、签名、原件、证据性、留存等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该法还提出了许多有先见性的法律原则,例如,不歧视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当事人自治原则等,使人们能够接受电子签名与传统的手书签名具有同样的合法性。
当然,传统签名与电子签名之间存在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只要电子签名能够实现与传统签名相同的一些基本功能,就可能替代后者而得到广泛应用。电子签名与签名的相通性也就在于都能完成一些共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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