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的分包权如何界定?
时间:2023-08-24 17:30:11 1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建设工程中,如果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未能及时行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分包人将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分包人对自己承建部分主张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损害分包人利益的,分包人可就其承包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在建设工程中,如果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未能及时行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分包人将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分包人对自己承建部分主张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损害分包人利益的,分包人可就其承包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总承包人未行使优先权,分包人能否主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的规定,总承包人可以享有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但是,如果总承包人未行使优先权,那么分包人能否主张权利呢?根据法律规定,分包人可以催告总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并且分包人可以主张权利。因此,分包人在总承包人未行使优先权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主张权利。

在建设工程中,如果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未能及时行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那么分包人将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如果总承包人未行使优先权且分包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催告总承包人行使权利,那么分包人将无法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的规定,总承包人可以享有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即使分包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催告总承包人行使权利,分包人仍然可以主张权利,但是前提是总承包人未行使优先权且分包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催告总承包人行使权利。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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