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付延迟达三个月且经过书面催告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选择终止合约并要求退还全部房款。具体流程如下,购房者需向开发商提交书面催告函,双方应共同商定并确定合同的最终履行期限;若催告期已超过三个月,则购房者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能够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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