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重组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一般来说,重组的时间通过重组计划确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在重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向法院提交申请延长重组时间,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重组及重组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六号第二条规定: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
(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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