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休设立验资一般应提供如下资料: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批准文件;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章程;
(3)出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开办资金实收情况明细表;
(5)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者(或董事会)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银行开户文件、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9)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移交与验收证明,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10)非货币财产出资有关的批准文件;
(11)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等作价依据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1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包括房地产证、车辆行驶证、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商标注册证、著作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红线图等;
(13)出资者对其出资责任,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及出资财产未设定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书面声;
(14)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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