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实物出资时,必须填写《申明》保证其投资的实物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或有负债的情况,以进一步保证所有权的完整性;
二、股东实物出资的作价,必须经过所有投资人签署的《实物作价协议》予以确认,以确定实物出资的价格;
三、股东实物出资必须亲自出具《实物投资书》,以表明其将拥有的实物资产投资到新公司,明确用途是投资,且注意要求其必须表明在何时将实物资产调拨入新公司;
四、根据新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确定新公司法人代表,并由新公司法人代表及实物保管人员、实物投资方、其他全部股东一起办理实物资产的查收手续,上述所有人员在《实物资产交接证明》中签字(盖章),以确信实物资产已由新公司接管和控制。
五、股东缴付实物投资款,必需要提供其合法的所有权证明(如购置的正规发票、销售方出具的货款结算证明、产权证等);如果是外方从国外将实物投入国内新建公司,需提供该批实物的进口发票(开具发票方一般应为外方投资方)、报关单据、装箱单、保险单等相关单据。
六、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如实物是一年内购置的,可以凭其购置价格作为参考依据,如果是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进口物资用来投资,需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价值鉴证证明。
七、事务所审计人员要会同新公司有关人员对实物资产进行实地盘点、拍照,并签署《实物投资监盘表》,如实物资产堆存地法人企业是外单位,必须要求其出具仓储证明及提货单据,并在事务所拍照后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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