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人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
(2)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企业发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债务重组,根据不同情形,应准备以下资料:
(3)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人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
①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②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③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4)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
①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②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③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④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一、债务重组的原则
债务重组的原则。一般应遵循的程序是核销已经损失或无法收回的资产及损益账户上的借方余额,对资产进行重估价,以确定其对于企业的当前价值。确定企业在不继续融资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继续交易,或者如果需要进行继续融资,确定所需的金额、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资的人士。企业按照需要注销债务的规模以及所需融资的金额,确定合理的方式,在为公司提供资金的各方间分散注销的影响。
二、债务重组的法律属性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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