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赔偿由谁来赔
1、伤残赔偿的赔偿如下:
(1)因工负伤、患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如果重新鉴定结论和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如果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承担;
(3)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判定标准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伤残赔偿标准
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2、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
3、停工留薪期工资。
4、次性伤残补助金。
5、伤残津贴。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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