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方面的修改涉及以下四方面:
(1)要求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并允许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公司法》第118条第2款明确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现行法未规定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法》第109条第2款增加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增加公司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与代表职工的公司工会“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的规定(《公司法》第17条、第18条第1款)。
(3)增加公司在研究决定“改制”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规定(《公司法》第18条第3款)。
(4)增设公司可以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规定。《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依此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且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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