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预先出售但未能按照预定日期进行交付的商品房,开发商有义务在预定日期之前向购房者提供相关信息。
然而,法律并未对此类情况设定明确的期限。若预售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则应依照该条款执行;若无任何具体说明,则通常建议开发商至少提前一个月发布交付通知书,以便购房者做好相应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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