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品房逾期交付,经书面形式催告后超过三个月还未能如期完成交房程序的,购房者可依法提出退房及退还全额购房款项的诉求。在此过程中,购房者需向房地产开发商发送书面催告通知,明确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同时对逾期交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赔偿。若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房地产开发商仍然无法按约交房并且未能提供充分、合法的解释和理由,那么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与该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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