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案件尤其是网络传销案件查清难、取证难,定罪难。网络传销犯罪大多数案件不同程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这为我们争取无罪和罪轻创造了辩护操作空间。
1、网络传销与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容易出现界限不清,一个新的商业模式到底是传销、直销还是创新,有时候很难认定,网络环境下可以把入门费、拉人头、层级等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包装和改头换面,让人难以分辨,我遇到很多企业的经营模式似乎一直在制度创新和隐蔽传销之间来回游离,在很多案件中很难区分合法的互联网企业与传销组织(金融创新与网络传销)。
2、网络传销隐蔽性更强。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操纵者由明转向暗,躲在幕后,万一下线被执法部门查获后,上线也能马上逃之夭夭。由于会员发展下线的情况只反映在互联网上工商部门查处时,根本无从查证公司网站的真实信息和会员的真实身份,仅凭网络上的信息要追查上线几乎是不可能的。
3、互联网传播具有跨地域性。各地工商部门只能就本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对全国性的传销无法从源头上切断。传销骨干人员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全国各地流窜作案,只能抓获当地的头目,对销毁整个传销集团却无能为力,治标不治本。
4、网上资源浩繁如海,工商部门要在数以亿计的信息中发现非法传销的蛛丝马迹谈何容易。只能在现实世界中发现传销痕迹或举报的情况下才能出击。
法律规定:
《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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