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传销活动罪刑事构成要件概述
时间:2023-12-27 17:20:06 2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构成该罪。(二)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仍然予以实施,且要求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德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体是什么?

德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在德州市境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客体是指该罪所侵犯的对象或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非法手段发展人员,形成层级关系,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知,德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体是参加传销活动的人们的合法权益,包括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等。该罪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德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其客体是参加传销活动的人们的合法权益,包括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等。该罪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非法手段发展人员,形成层级关系,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任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参加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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