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公章盖的合同,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的,或者经被代理人追认或者同意的,是生效的。但如果未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或者同意,也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则合同不生效。
一、民法典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要件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要件如下: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三是必须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有严格区别。《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哪些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1.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和联系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是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的行为。但是表见代理存在表见事由,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较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需被代理人追认,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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