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根据《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由清算组负责进行,清算组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必要的工作人员进行。
二、债务人企业应当准备的主要材料
应当准备的主要材料:(1)截止破产清算日的资产负债表;(2)债权债务清单;(3)有关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4)截止破产清算日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5)截止破产清算日的银行对账单和调节表;(6)主要生产经营合同、购销合同;(7)其他与破产清算相关的资料。
债务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在清算审计期间要配合清算审计人员进行审计,解答清算审计人员提出的问题,协助对债权债务进行函证,以及清算审计工作必需的其他事项。债务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对清算审计报告进行确认。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内容
1.根据有关要求出具破产清算开始日的审计报告;
2.清理债权、债务,检查破产企业财产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完毕后,根据清理结果出具破产结束日的审计报告,以便企业用于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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