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因此,贵单位若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应纳税额。另外,只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停业,企业不能够申请停业。
对于领购发票问题,是金水区国税局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实行“以税定票”的管理措施,“以税定票”是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纳税的不同情况,提供不同种类的发票,以实现源头控管,有效遏制大头小尾、转借发票或代开发票等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因此,贵单位可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能够满足业务需要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具体问题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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