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发票领购申请表》一式2份(加盖公章);
2、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印模;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5、有关资质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提供上述1至6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已购置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设备的证明材料;
3、《防伪税控机企业发票用量审核表》。
二、自开专票试点纳税人,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
按照3%和5%(销售、租赁不动产)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连同开具普通发票和未开具发票取得的销售额,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同属于增值税发票,但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有的税款抵扣功能,因此,其管理制度更严、法律责任更重。
尤需引起广大试点纳税人的重视和警醒的是,对虚开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刑事处罚规定差异很大。虚开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试点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开具以及纳税申报等知识的培训辅导。建议在向试点纳税人首次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管理规定和提示风险,从而既帮助纳税人防范税务风险又减少自身的税收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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