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该规定主要规范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等五大类与民事诉讼活动相关的证据规定。
二、民事诉讼证据三性是指哪三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50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真实性,指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客观真实的。关联性,指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合法性,指该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包括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以及证据的形式必须是法律规定的那7种形式。只有在法庭上经过质证,符合这三性的证据,才能被法庭所采纳,成为定案的依据。
三、关于民事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
关于民事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全文77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