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转载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03-04 09:42:09 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着作权人依照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一、着作权登记的效力

1、着作权登记机构

我国尚无统一的着作权登记机构,目前我国负责作品登记的机关有国家版权局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版权局等,其中国家版权局已将其负责的所有登记工作转移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国家版权局对作品的着作权登记行使监管职能,部分省级版权局也将其登记业务转移或委托有关机构办理。

2、作品登记

着作权自动产生是当前国际着作权保护的普遍原则,我国也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产生着作权。我国着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原则,不具有强制性。着作权登记是公示着作权状态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维护着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着作权归属造成的着作权纠纷,并为解决着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依法取得的着作权不受影响。

3、作品登记证书及其法律效力

作品登记证书是由作品登记机关对登记作品核查后发给作品登记申请人的证书。如无相反证明,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着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作品登记证书可因相反证据等原因而被撤销。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超过着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予登记,登记后发现有前述情况的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应撤销登记。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着作权管理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作品登记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作品登记,收回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资料与司法判决仲裁裁决或者事实情况不相符的;已登记的作品超过着作权法定保护期的;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因此,作品登记证书仅是着作权人主张权利的初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着作权主张者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一般即可认为其拥有争议作品的着作权。因着作权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仅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故如有相反证据,如他人更早完成发表使用作品等证据,则法院可直接否定着作权登记人享有着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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